发布部门:河南郑州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郑州人民政府令第170号
《郑州高工伤风险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方法》业经2007年11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实行。
市长赵建才
二○○七年11月16日
郑州高工伤风险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方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高工伤风险企业农民工权益,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农民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依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河南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质,拟定本方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高工伤风险企业,是指依法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规范的建筑施工企业、煤炭和其他矿山企业及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地区内的高工伤风险企业均应为所用的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手续,并根据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交费额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农民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高工伤风险企业农民工因工作缘由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有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四条高工伤风险企业及农民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实行安全卫生流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防止和降低职业病风险。
高工伤风险企业应当向农民工进行劳动安全、职业风险常识培训,按规定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增强农民工自我保护能力。
第五条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地区内高工伤风险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经办高工伤风险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业务。进步改革、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房产、煤炭、卫生、交通、市政、水利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一同做好高工伤风险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管理工作。
第六条劳动保障、进步改革、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打造高工伤风险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信息共享规范和协查机制。
第二章工伤保险费缴纳及工伤保险关系
第七条建筑施工企业以工程项目为单位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并根据工程项目预算造价的1.6‰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八条建筑施工企业以外的其他高工伤风险企业,以企业为单位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以农民工薪资总额与交费费率的乘积为标准缴纳工伤保险费。
高工伤风险企业的工伤保险交费费率按行业基准费率确定,并依据该企业工伤保险费用、工伤发生率及风险程度等原因,根据国家规定的费率档次按期浮动。浮动的具体方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推行。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项目预算造价时,应当将农民工工伤保险费单独列项,并作为专用款项在开工前一次性拨付给施工总承包企业或直接承包的专业承包企业,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直接承包的专业承包企业在工程开工前一次性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缴纳,也可以由建设单位直接代为缴纳。
本方法实行前已开工的在建工程项目,根据本方法第七条规定确定工伤保险费交费数额,结合剩余工期分摊后,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直接承包的专业承包企业自本方法实行之日起30日内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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